我国自古就有“严师出高徒”的传统。甲骨文的“教”字就是一个人手持教鞭在教育孩子。著名思想家、教育家孟子有云:“斯将降大任于斯人也,必先苦其心志,劳其筋骨,饿其体肤,空乏其身……”然而,随着家长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,前些年,许多教师发出了“不敢管”、也“不能管”的声音。但近年来,一度丢失的戒尺又在众人的呼声中出现了归还之势。
教育惩戒权呼之欲出
2017年2月,青岛市颁布的《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》明确提出:“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,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。”2019年4月广东省司法厅公布《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(送审稿)》中提出:“学校和教师依法可以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。中小学教师对学生上课期间不专心听课、不能完成作业或者作业不符合要求、不遵守上课纪律等行为,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。”2019年7月8日,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《新老虎机游戏: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国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》,提出:“研究制定实施细则,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。”
不同身份者众说纷纭
2019年9月21日,我参加了由21世纪研究院举办的一个主题为“再不把戒尺还给老师,这代孩子就完了”的沙龙活动。活动持续了两个多小时,主讲嘉宾除了代表体制内教育管理者的我,还有律师、三个孩子的妈妈及一个特色学习社区的17岁学生。让我没有想到的是,经过了长时间深入地探讨之后,在最后的互动环节,仍然有不少与会人员对实施惩戒权持保留态度:
“当我看到‘教育惩戒权’这几个字的时候,我的心里觉得刺刺的。‘惩’的意思就是‘罚’,罚难道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吗?”一位从事幼儿教育的妈妈说。
“在我们这个学习社区,没有‘教师惩戒权’一说,我们的所有规则都是学生制定的,如果学生不遵守规则,他将被他自己制定的规则所惩罚。”一位学习社区的负责人说。
“对学生而言,惩罚意味着肉体或者心灵受到一定程度伤害,事实上很多人回忆求学生涯的时候,都感觉到当年所受的伤害难以治愈。”一位医师说。
……
从以上这些观点中不难看出大家对惩戒权的实施心存疑虑。事实上,在目前所有的法律法规中,均没有‘惩戒权’的字眼。在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中,有提到“学校、幼儿园、托儿所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,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、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”,在《教师法》中也提到有关“体罚”的字眼,而在《教育法》中,也提到学校有“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,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”,从这个角度来看,“教育惩戒权”的确是一个崭新的说法。
揭开教育惩戒权的真正面纱
到底什么是惩戒权呢?它与法律法规中所说的”体罚”有什么区别?为什么主流价值认为“惩戒权”的实施已经势在必行,还有不少人对它持不同的态度?
笔者以为,不少人持反对观点的人可能是把“教育惩戒权”和“体罚”等同起来了,事实上这二者之间是有着根本的区别的。
首先,体罚体现的一种教育的权威,往往是由于学生没有达到教师的要求或者违反了相关规则,引发糟糕情绪,进而对学生实施暴力行为,如:打骂、侮辱等。笔者曾听一位同事说,她上小学的时候,数学成绩不好,有一次去向数学老师请教一道题,数学老师脱口就说:“连这道题都做不出来,你以后什么大学也考不上!”就这么一句话,让她自卑了很多年,直到现在,一想起这句话,仍然备受打击。一句挖苦的话尚且如此,其它一些辱骂、抽打行为所造成的伤害更加严重,有时甚至造成一种不可逆的影响。因此,从根本上来说,体罚是一种暴力手段,而且这种手段带来的后果超过了受罚者的承受能力,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身体或者心理伤害。
而教育惩戒虽然也有一个“惩”字,但“惩”只是手段并不是目的,其侧重点在“教育”二字,意在通过惩罚达到戒免的目的、教育的目的。从这个意义上来说,教育惩戒必须基于人文、伦理和道德,必须着眼于生命的成长。这样的手段虽然有一定的惩罚性,但实施的过程或者带来的后果在学生可承受的范围之内,或者在短期内能够得到修复。例如,让随地丢垃圾的同学做一天义工,让上学迟到的同学当着全班同学表演一个节目等,这样的惩罚,学生能够接受,更重要的是能够能从中受到真正意义上的深刻教育。
从理论的层面上来讲,教育惩戒和体罚有着根本的区别,但是从操作的层面上来讲,界线不可能完全清晰。因为每一个个体性格不同,心理承受能力不同。有的时候,相同的方式,在不同的人身上所产生的效果也不同。这恰恰体现了教育的复杂性和智慧性,也给老师们的工作提出了一定程度的挑战。但作为教育工作者来说,我们不能因噎废食。
有人说,没有教育惩戒权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!的确,我们无从想象,只有肯定和鼓励的教育将是怎样一种情形!但与此同时,法律法规赋予我们教育惩戒权,也并不意味着我们随时随地使用教育的惩戒权。例如,对一个性格非常内向的学生而言,如果我们不加分辨地任意使用,后果一定是非常严重的。而且任何教育手段,如果经常使用,其效果也一定会不断衰减。
实施教育惩戒权的关键因素
不少专家、教师认为,教育惩戒权提出容易,实施起来并不简单。到底哪些可以做,哪些不能做,应该有个操作细则或者操作流程;也有人提出学校应该有一个专门实施教育惩戒的组织,或者在实施教育惩戒之前要让家长知情……我认为,无论细则细到什么程度,都不可能包罗万象。事实上,我们发现,无论是山东日照五莲二中杨老师的处罚结果,还是安徽铜陵周老师的跳江事件,过程中,学校、教育主管部门,甚至派出所的意见都有一定程度的摇摆,这恰恰说明了实施和评判的复杂性。作为教育工作者,我们该如何使用教育惩戒权呢?下面我从三个方面谈一谈自己的思考:
一、达成共识
要想顺利实施教育惩戒权,学校首先要和家长做好沟通,让家长弄清什么是教育惩戒,为什么要实施教育惩戒,以及实施教育惩戒的原则和方式,让家长放下顾虑,真正认识到实施教育惩戒权的目的为了让教育变得更完整,而不是一味传承“严师出高徒”的古训;实施惩戒权是在孩子可承认范围内进行,并不会对孩子的身体和心灵带来不可修复的影响;实施惩戒权的根本原则是爱,是教育性,意在进一步规范和引导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,保障每一个生命受教育的质量……总之,实施之前,学校要和家长达成观念上的一致。
二、共同制定
实施教育惩戒,说到底就是培养一种规则意识,让学生明白边界的概念,哪些可为,哪些不可为。但是如果这些规则由教师或者学校单方面制定,学生只是被动地接受,往往有一定的局限性,甚至遭到大家的反对。因此,我认为,在制定细则或者操作规范的时候,惩戒权的实施者、接受者以及监护人,所有权利攸关方都要参与进来。一方面,多角度的意见会让相关规则更加完善;另一方面,自己参与达成的意见在实施的时候容易自我接受。此外,这样的过程本身就是一种学习和提升。
三、共同实施
实施教育惩戒权的主体到底是谁?传统意义上,大多人都默认为是学校或者教师。但我认为,既然规则由大家共同制定,也可以由大家共同来实施,也就是说,家长和学生也可以参与进来。特别是对学生而言,自我管理能力以及自制力的形成,通过教师或者家长来管束或者提醒,只是外在的因素。而比外在因素更重要的是,让学生通过自主探索和实践,“在游泳中学会游泳”,在试错中获得成长,在自我管理中提高认知。
如今,教育惩戒权的实施细则还在酝酿中,但作为教育工作者,我们应有一些基本的认知和判断。当我们把自己的身份真正转化为引领者、支持者,服务者时;当我们真正做到把学生当人看,学会接纳,学会理解,学会包容之后,再来面对个性、习惯、能力有差异的孩子,遇到学生所犯的种种错误时,便能用一种平静的情绪、理性的思考、智慧的方法来解决。当我们的所有举措和手段都是基于让孩子获得成长时,学校家长和学生才能达成真正意义上的共识。
(文/深圳市福田区福苑小学 曾海玲,此文发表于《小学语文教学》人物刊第6期)
曾海玲,中国教育学会学校文化研究分会理事,中国报刊协会中小学写作专业委员会理事,省级骨干教师,广东省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专家,深圳市年度教师,深圳市名教师,深圳市名师工作室主持人,福田区首席教师,福田区优秀园丁,福田区人民政府兼职督学,深圳市福田区福苑小学校长、党支部书记。
曾获省级青年教师课堂教学大赛一等奖,深圳市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,有45篇论文在《人民教育》等期刊发表,32次荣获区级以上教学奖励,参与编写了《新教材小学语文名师同步教学设计》《同步作文名师导写》等,出版了《从语文素养走向生命成长》《真向真实的写作教学》《系统化习作进阶方略》等专著以及一套(12册)《项目化习作进阶课程》,是《语文教学通讯》和《小学语文教学》等杂志的封面人物。